梁泽颖律师

梁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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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也有时间限制,这种欠条诉讼时效可这样计算

来源:梁泽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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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现实中这种案例较多,比如男子向女子借款10万元,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约定,男子分24期,每个月算一期须偿还本息4200元,直至还清为止。

当男子发生任意一笔拖欠本息时,其诉讼时效不能单独计算,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债,以最后一笔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1.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应该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尽管保证人仅对某一笔或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但由于该一笔或几笔债务系整个债务的一部分,且给付每一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系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保证期间的起算也应与其相衔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按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当事人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和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或总的债务数额,而未对分期履行期限及数额进行明确规定,在总的履行期限内随时供货、随时结账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这种方式在实务中不易判断某一笔款项系支付何其货物的价金,故自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较为合理;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后给付款项的,则给付款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结算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条款或、履行期限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假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只能双方协议补充或依据交易习惯等确定,在能够确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会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双方不能协商补充,依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那就按照合同法第62条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并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到期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的,诉讼时效就会从到期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在三年内必须起诉,不然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双方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时,一般债权人都会给债务人一定履行债务的期限,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时,诉讼时效便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一般为三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

当债务人第一次接到债权人履行债务通知时,明确表示(一般会通过电子邮箱、微信、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不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便从此时开始计算,通常为三年内主张权利。

1.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部分履行中断,剩余未履行部分仍然需要双方协议履行期限,不能协商的,同样适用宽限期制度决定计算诉讼时效。

2.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农民向农药厂赊购10万元农药,当时签订买卖合同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三年后农药厂起诉农民还款,农民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拒绝还款。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对履行期限未作约定,应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处理,即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清偿债务并给予合理准备期限届满后起算,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有三种情形:

1)在履行期间未届满情形下,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该情形下,欠条作为形成债务之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因为卖方交付货物后,债务人给付货款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故债务人未立即支付货款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在收取货物同时,买方立即出具没有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时,只是作为双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的一种证明,而非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了。

2)合同已届履行期限后出具的欠条。该情形下,欠条系作为债务人对其所欠债务的确认,未定履行期限,表面其未有还款承诺,所以诉讼时效从此中断

3)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起算有三种情形:

能够确定买方应该在卖方交付货物同时支付货款的,依据最高法【1994】3号批复文件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应该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能够确定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限,除第一种情形外,双方按照合同法61条补充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支付货款期限的,在欠条到期之前不应适用【1994】3号批复文件规定;

不能确认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如根据合同法61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则应按照合同法62条确定,即债权人随时主张权利,给债务人必要准备时间确定。此时,在出卖方交付货物同时,买受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不能适用【1994】3号批复文件规定。

4.法复【1994】3号文件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根据民法通则140条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货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货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三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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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泽颖
  • 执业律所: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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