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颖律师

梁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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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须知:4种时期工资支付标准各不相同

来源:梁泽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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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完全是为了理想的情况,存在但罕见,大多数人工作还是在意工资的,但有的单位却惯用“谈理想”的方式来解决劳动者关于工资的问题。事实上,获得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是我们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捍卫自己获得合法工资的权益也是对自己劳动的尊重。

关于“工资”这项劳动者基本权益,我国《劳动法》有许多规定,全面的涵盖了在不同劳动形式、不同时期可能遇到的薪酬待遇问题。不管你是初入职场,还是职场老手,这些工资规约你一定要知道!

一、小时工

小时工即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以说是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并不是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工资也不是单位想给多少就给多少,按照《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试用期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同一家用人单位对同一名劳动者不得安排两次及以上的试用期。如有违规延长试用期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对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试用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试用期间月工资为正式岗的80%,超过原定试用期的工作日,其工资按正式岗工资计算。

三、正式员工

正式合同用工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该工种应得工资的2倍作为非法用工补偿。

四、解除合约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在对方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应向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非法辞退的应进行双倍补偿。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立即与劳动者进行结算,截止劳动者脱岗登记日的劳动报酬、补偿金等应立即支付。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后,因非自愿原因(比如单位辞退、裁员、倒闭等)解除劳动合同且有再就业意愿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合作的关系,劳动者的工资、补偿、扣除等并非完全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支撑、合法合理的才是有效的。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用劳动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比如说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违规罚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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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梁泽颖
  • 执业律所: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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